歡迎光臨河南先邦律師事務所!
疫情當下各類經營者的生存發展遭受到重重阻力,企業也亟需自救以走出疫情寒冬,然而通過降低或者延遲發放員工薪資的方式以求自救是合法可取的嗎?針對以下幾種常見情形需要進行具體分析。
一、用人單位可以在疫情期間降低工資嗎?
企業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在與職工協商一致后,通過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
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應當按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向員工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按照當地有關標準的規定發放生活費。
二、疫情導致公司無法按時支付工資,企業需要承擔責任嗎?
公司確因疫情存在難以克服的困難,無法按時支付工資的,可以依據不可抗力進行抗辯,不必承擔逾期支付責任。但公司需要對員工進行情況說明,并在阻礙因素消除后盡快完成支付,從而盡量避免勞資糾紛。
因此,企業在符合條件時可以適當對工資待遇進行降低,但需要與勞動者協商一致才不會引起各種勞資糾紛,從而保障公司不會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知識產權調解熱線:4001361369
法律咨詢熱線:176371998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