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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原告或者執行申請人,最讓人苦悶的是,拿到了勝訴判決,錢卻一直執行不回來,長時間的努力只換來法院一張終結執行的裁定書。
要打破執行僵局,就要充分利用法律賦予的各種手段,說不定就會柳暗花明,挽回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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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李某因某房產開發公司拖欠200多萬工程款,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法院經過司法查詢發現該公司名下沒有任何財產,賬戶也被多家法院凍結,執行無法再進行。
經多方調查發現,另外一家建筑公司拖欠該公司工程款180萬元并且已經進入訴訟,李某趕緊把這個線索提供給法院。法院核實以后作出凍結債權裁定,通知該建筑公司直接向李某履行支付義務,最終李某收到了法院撥付的執行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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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此可見,可供執行的財產,可不只限于車子、房子、存款,案例中的李某就是利用強制執行第三人債權這一招挽回了部分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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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就是說,被執行人對外的債權,不論是否到期,就可以成為保全或者執行的突破口。如果發現有線索,一定要及時搶占先機,畢竟盯著被執行人的可不止一家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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